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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考试:提对策的五种方法(三)

申论考试:提对策的五种方法(三)

郭五林

3、核心元素分析法。是通过对核心元素的分析,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的一种应考方法。问题再复杂,总离不开环境、人物、事件三要素。抓住这三要素,然后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或对策建议。需要注意的是,在关于人的解决问题上,一般都需要从观念和行动两个方面来提出解决方案。
请看下面这则申论模拟试题所给资料和要求。

1.自去年沈阳市制定出关于机动车撞人免责的有关规定后,今年4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又做出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严格以法定责、以责论处的通告》。该通告规定,因乱穿马路、逆向骑车、在机动车道上骑车等18种违章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违章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报道,通告发布一个月以来,上海市有525起交通事故由违章者自负全责。此外,重庆、济南也相继出台类似规定。
2.法官的观点
(1)我们的法律法理依据。1992年1月1日,xx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这不是赔偿!)。这就是目前新闻媒体上激烈争论的“撞了白撞”的法律依据。那么,为什么还有人对此持不同意见呢?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行驶属“高度危险作业”,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因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认为,严格责任只是指在事故发生后,如果机动车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从而承担责任。“撞了白撞”所讨论的并不是机动车不能证明其无过错,恰恰是机动车不但能证明其无过错而且能证明是因非机动车的过错造成的。因而不能以严格责任为由追究机动车的责任。
(2)生命健康权不能滥用。也有人以生命、健康的珍贵为由进行辩解。我们认为这一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诚然,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对生命、健康日益重视,即使在战争中也不随意伤害他人的生命。但是任何事情都是相对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不能滥用。在行驶中,机动车应当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但行人、非机动车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有生命健康权,但我也有按交通规则行驶的权利。如果我按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却因你的违法行为而承担责任,就违背了法治原则。
(3)道路通畅符合多数人利益。有人以“撞了白撞”不人道为由进行辩解,认为受害方要么死亡要么重伤,“加害方”却一点责任都不承担,这太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了。我们认为这也是站不住脚的。这一观点的实质是以道德评价来取代法律评价。
(4)“撞了白撞”用语不准确。我们赞成非违规的车辆不承担责任,但反对“撞了白撞”这一提法。其一,这一用语很不文明。一种正确的思想、规则,必须配以适当的文字。本来一个很好的法规,因一个不文明的用语被人误解并遭受非议是很不应该的。其二,这一用语体现了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漠视。尽管非违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承担责任,但并不是说在交通行驶中驾驶员就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毫不关心,能够采取措施的也不采取,能够避免的事故也不避免。其三,即使机动车不承担责任,但也并不是无任何义务。比如,将他人撞成重伤,机动车驾驶员有义务将其送往医院。
3.律师的观点
(1)撞了白撞:历史的倒退。道路交通事故是伴随工业革命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汽车的发明和运用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灾祸,同时也给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人们经过不断的探索,终于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而是说加害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为什么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呢?
(2)撞了白撞:违反宪法精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免责条款,实际上以一部分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整肃交通秩序的代价。这种代价与其说是太高了,倒不如说是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它把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平衡汽车所有人和受害人利益的砝码。人的基本权利是不能侵犯的,任何一部宪法都无例外地把人身权保护作为其基本内容,任何机关都不得制定与宪法原则相抵触的法律文件,一旦出台就应当立即撤销。
(3)撞了白撞:不人道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人道性的要求,人道性是现代民法不可缺的价值意蕴。当受害者遭受机动车的损害致伤、致残、致死时,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律都应对他们的过错行为报以宽容,都应予以最大限度的救济,因为他们的这种过失行为已经给他们带来了灾难,他们这时已成为弱者。另一方面,为什么不能对机动车一方以宽容呢?因为机动车是优者,是致害者,是具有高度危险者,是避免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方面。在一定层面上看,机动车免责条款的出现,无异于授予司机以撞人的权利;即使不说是权利的授予,也肯定是司机撞人责任的豁免,其结果将导致司机在机动车道降低其高度注意程度,因为这时撞了白撞。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人道的,是很残酷的。
(4)撞了白撞:违背国际潮流。“撞了白撞”的规定,违背了国际立法潮流,是历史的倒退。据资料显示,最早确定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立法是1838年普鲁士的铁路企业法,其中规定:“铁路公司所运输的人及物,或因转运之事故对别人及物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容易致人损害的企业虽企业主毫无过失,亦不得以无过失为免除赔偿的理由。”该规定确定了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此之后,通过一系列单项立法,将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扩展至矿山事故、汽车事故等方面。后来,世界各国相继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5)现行的交通法规主要依据的是1992年1月1日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但现在看来,沈阳、上海等地新出台的这些通告,也基本上是延续这些制度,并没有什么新的突破,只是重申了一下《处理办法》中的某些内容,提出一些具体执行细则。
这些法规之所以出台,是对现在交通秩序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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