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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保护与“绿色壁垒”间踽行――WTO下中国纺织业因应欧盟绿色壁垒之对策

    「关键词」WTO绿色壁垒纺织品
    一、配额走了,“绿色壁垒”来了
    加入世贸,标志着中国正式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各国对中国的许多贸易壁垒尤其是贸易配额被拆除,关税被降低,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开始面对一个庞大的、可以自由流通的世界市常作为中国的支柱产业之一的纺织产业,似乎也要摆脱配额这个附骨多年的贸易枷锁,到全球大市场上大显身手了。
    但是,中国刚刚入世,作为WTO重要成员的欧盟先后通过多个指令,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为名,在中国纺织业与欧洲市场之间树立起一道高高的技术屏障。2002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出第六十一号令2002/61/EC指令,禁止使用在还原条件下分解会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并规定2003年9月11日之后,在欧盟15个成员国市场上销售的欧盟自产或从第三国进口的有关产品中,所含会分解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不得超过30×10-6的限量。2003年1月6日,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发出2003年第三号令2003/3/EC,规定在欧盟的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市场上禁止使用和销售含铬偶氮染料,并将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
    实际上,早在1992年,德国就在其《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中提出禁用部分染料,并于1994年明确规定:在纺织品和日用消费品中禁止使用某些在一定条件下会释放出致癌芳族胺的偶氮染料。随后,法国、荷兰等国也纷纷出台了各自的相关法规。1994年7月,德国政府首先颁布法令,禁止在纺织品和服装生产过程中使用118种可能致癌的偶氮染料。无独有偶,美国也提出了对非环保染料的限令性要求:对纺织品中的偶氮染料、甲醛、五氯苯酚、杀虫剂、有机氧化物等的含量都实施了严格的限制。
    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革命时代藉以起家而现在已竞争力衰微的纺织行业,却正是发展中国家寥寥可数的能进行国际贸易而且具有比较优势的的支柱行业。为此,以前美国等发达国家是通过《多种纤维协议》实行进口配额限制,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断斗争,至“乌拉圭回合”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谈判议题,后于1993年12月达成逐步取消配额限制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至此,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纺织品自由贸易之路似乎一马平川,坦荡如砥了。可是,国家间利益的博弈是永无止境的,随着配额的渐行渐远,“绿色壁垒”的贸易限制又新鲜出炉了。
    这次,欧盟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连续两次发出禁用部分偶氮染料和含铬偶氮染料的指令,不仅是其首次将禁用部分偶氮染料和含铬偶氮染料作为欧盟所有成员国的统一行动,更反映了国际市场上不断建立“绿色壁垒”的新动向。于此转圜之间,我国的纺织行业何去何从呢?
    二、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在我国出口产品中的地位及所受影响
    纺织、服装行业是中国主要的传统产业,纺织行业的出口,在我国的产品出口中占据极大的比重。自改革开放起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直是占据出口第一位,后下降至第二位。2002年,我国纺织品出口达626.8亿美元,接近全国商品出口总额的20%,向欧盟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价值在100亿美元左右,并且对美国、欧盟等主要目标市场的出口增长比例达到了两位数。
    目前我国纺织业(包括服装业)的国际依存度约在40%以上,如果剔除部分来料加工贸易,实际的国际依存度也在30%以上。而服装业的国际依存度更是高达50%以上,据测算,我国服装出口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全国服装生产就要下降0.5个百分点,全国就会有3.6万人失业。今年上半年,借口SARS,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中国纺织品主要的目标市场又开始祭起“特别保障”的手段,企图遏止中国纺织品出口的“过快增长”。
    欧盟禁令所涉及的染料在中国纺织产业中大量应用,有关产品对欧盟的年出口额达70亿美元,我国染料行业应对“绿色壁垒”的挑战除了从生产方面加紧研制替代染料,在检测方面扩展检测手段和提高检测水平。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很难在短时间内开发出达到新环保标准的染料,所以我们还应注意采取其他的应对措施。采取法律措施加以应对。
    欧盟委员会在一份新闻公报中指出,在生产这种染料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有毒,很难生物降解,不可避免地会对水资源造成危害,同时破坏鱼类及其它水生物的生存环境。欧盟委员会负责企业事务的委员利卡宁还表示,新措施表明了欧盟保护环境的决心。这诚然反映了当今环保主义的兴起和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但又何尝不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一件绚丽的新衣?那么对这种堂皇的说辞,我们可否用公平正义的理念从法律层面上来维护我们自己的利益呢?
    三、从GATT到WTO看贸易争端解决的可行性
    从历史上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为了各自的利益,在世界贸易论坛上展开过多次交锋。既然欧盟关于染料的一系列禁令对于我国的纺织行业影响如此之大,那么我们也可考虑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考察GATT和世贸组织的一些典型案例来探讨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此壁垒的可行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旨在促进各成员方开放市场,以利进行更为自由的贸易和更为充分的竞争,但允许成员方在确有困难时可有所变通,规定了有关的例外和免责。此类壁垒通常援引GATT1994第20条b项和g项。B项例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项例外为保护可用介的自然资源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世界贸易组织判断成员引用一般性例外措施是否符合规定的关键是,这些措施是否是必要的和无法替代的。
    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审案专家组认为:限制香烟进口,不符合关贸总协定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符合一般例外的b项,但因有其他不与关贸总协定地处的替代措施,故限制香烟进口不是必要措施。
    在以保护自然资源为由采取例外措施的美国禁止进口长鳍金枪鱼案中,专家组认为:保护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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