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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_页3

关系,只变更某些内容,以排除艰难情况导致的不公平结果;第二次效力:解除合同,即当第一次的效力尚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结果时,则采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方法以恢复公平,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
    1、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24页。
    2、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页。
    3、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24页。
    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26页。
    5、林诚二,《情事变更原则之再探讨》,载法律论文库,法律图书馆。
    6、韩世远,《情势变更原则研究》,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第440页。
    7、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5页。
    8、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会,《关于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制日报,1999-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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