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王昱之:《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之确定》,前引《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册,第777页。
2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和第43条。
29、参见王昱之:《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之确定》,前引《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册,第768页。
30、见赵东:《论最高额抵押》,《法学与实践》1996年第2期,第44页。
31、参见钱文颖:《论最高额抵押权之创设及其效力》,前引《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册,第766页。
32、参见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92页;郑玉波:《民法物权》,第287页。
33、参见前引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11月版,第106页。
34、参见前引郑玉波:《民法物权》,第287页;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第106页。
35、参见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92页。
36、参见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92页。
37、参见前引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第107页。
38、参见前引郑玉波:《民法物权》,第288页。
39、参见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92页。
40、参见郭明端、杨立新:《担保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80页。
41、见黄章任:《论最高额抵押》,《法律科学》1996年第5期,第63页。
42、关于最高额的确定制度、减额请求权制度、消灭请求权制度,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本文主43、要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及王昱之先生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之确定》一文加以论述。我们认为,我国的最高额抵押权立法可以借鉴《日本民法典》的规定,规定上述制度,以建立完善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
44、参见前引郑玉波:《民法物权》,第288页。
2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和第43条。
29、参见王昱之:《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之确定》,前引《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册,第768页。
30、见赵东:《论最高额抵押》,《法学与实践》1996年第2期,第44页。
31、参见钱文颖:《论最高额抵押权之创设及其效力》,前引《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册,第766页。
32、参见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92页;郑玉波:《民法物权》,第287页。
33、参见前引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11月版,第106页。
34、参见前引郑玉波:《民法物权》,第287页;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第106页。
35、参见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92页。
36、参见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92页。
37、参见前引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第107页。
38、参见前引郑玉波:《民法物权》,第288页。
39、参见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92页。
40、参见郭明端、杨立新:《担保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80页。
41、见黄章任:《论最高额抵押》,《法律科学》1996年第5期,第63页。
42、关于最高额的确定制度、减额请求权制度、消灭请求权制度,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本文主43、要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及王昱之先生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之确定》一文加以论述。我们认为,我国的最高额抵押权立法可以借鉴《日本民法典》的规定,规定上述制度,以建立完善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
44、参见前引郑玉波:《民法物权》,第28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