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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之检讨

    摘要:在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情形时,传统民法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不
    是采取限制抵押人处分权的方法来实现的,而是采取赋予抵押权人追及力或占有
    权的方法来实现的。然而,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的价值取向是与现代法上的保护
    交易安全的理念相冲突的,其所建立基椽—物权的追及力并非是物权共有的效
    力,而且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与其另一基椽—抵押人处分权的不受限制是通过
    循环论证的方法相互提供依据的,并且,其所建立的基椽—抵押人处分权不受
    限制与抵押权的保全效力的基础发生冲突。因此,本人认为应否定抵押权的物上
    追及力,并试图通过对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抵押权物上代位性及抵押权保全效
    力的扩大适用对抵押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进行重塑。
    关键词:抵押权物上追及力处分权物上代位性保全效力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是指在主债权未得到清偿之前,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
    押权人得跟踪抵押财产而行使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其本旨乃在于对抵押权人利益
    的保护。自罗马法以来,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为抵押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在罗马法
    上,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通过萨尔维之诉的形式而得到完善。在近代大陆法的立
    法中,无论在以日耳曼法为传统的德国、瑞士民法,还是在以罗马法为传统的法
    国民法以及以法国法为蓝本的日本民法,都毫无例外的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在传统民法,遇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情形时,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不是采取
    限制抵押人处分权的方法来实现的,而是采取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权或占有权的方
    法来实现的。[1]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抵押人设定抵押权后,其对于已设定抵押
    的标的物仍享有不受限制的处分权。但是,抵押人的处分行为对抵押权不发生影
    响,抵押权仍对抵押人已处分的抵押物而存在,抵押权人有追及至抵押物受让人
    而行使抵押权的权利,此即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由此可见,抵押权的物上追及
    力有着两个存在的基础:一为物权的追及力,二为抵押人处分权的不受限制。
    一、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价值取向之质疑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抵押人在标的物
    上设定抵押权后,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并不因此而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
    抵押人既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自然可以以出卖的方式处分标的物,即抵押人
    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并没有给其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带来任何的限制。抵押人对标的
    物的出卖既然为有权处分,那么受让该标的物的第三人也就自然享有所有权。按
    照传统民法规定,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可将抵押物予以转让,但抵押权并不
    因此而受有影响,抵押权人在抵押人转让标的物后,仍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行
    使抵押权。但是,对于第三取得人(其处于抵押人继受者的地位),则其因抵押
    权人享有的物上追及力而不甚安定。因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因抵押权的设
    定而受有任何限制,因此其对抵押物的出卖行为为有权处分行为,那么与其交易
    的第三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继受取得,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上附有原所有
    权QQQ利上的瑕疵,即其所取得的所有权为负有抵押权负担的所有权。因此,按
    照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之理论,无论第三取得人为善意抑或恶意,其所取得的所
    有权因负有抵押权而皆有遭到抵押权人追及行使抵押权的危险。如债务人清偿债
    务,抵押权消灭,第三取得人的利益则无有影响。如债务人不清偿债务而致抵押
    权实行时,则其利益可能受到极大的影响。此时,无论第三取得人为善意第三人
    抑或恶意第三人,都皆因抵押权人享有物上追及力,行使抵押权而遭受不利。按
    照民法上恶意第三人不受保护之原则,恶意第三人受此不利益,皆为其自身过错
    所致,无可非议。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使其遭受如此不利益则显然有失公平,
    且有碍于交易安全。虽然在不动产抵押的场合,因抵押权的登记而有充分的公示,
    所以第三人在一般情况下在受让不动产时很难证明自己是善意的,但是因为我国
    承认动产抵押,且我国动产抵押的客体范围较为宽泛,因此在动产抵押公示不充
    分的情况下,第三人就不可避免的会在善意的情况下受让抵押人的动产抵押物
    (此外还须考虑到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的情形,其与动产抵押存在着类似的问
    题。)此时就会发生上述抵押权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上的冲突。
    或有论者认为,此时善意第三人可因其善意而切断抵押权人的物上追及力,
    从而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得到保护。此论虽然可以在实践上解决善意第三人的利
    益保护问题,但是,各国立法均未区分善意第三取得人与恶意第三取得人,抵押
    权人对其都可基于抵押权物上追及力行使抵押权。[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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