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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司法权威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刘雄辉 胡中奇

    列宁说过一句名言:倘若法律失去权威,那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那么,法律从何而来?静态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动态说: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来实现的。事实上,只有通过权威的司法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和权威,此时,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是一回事。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之一,也只有公平、高效的检察工作才是维~律权威的基石。

    一、司法权威的提出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继十七大报告再次沿用这一表述。~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代表座谈时明确要求: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

    作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制度的建设同样需要紧紧围绕这一思想,按照贾春旺检察长日前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的“推进检察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要求,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在巩固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公正高效权威作为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既是三个不同的目标,又是具有内在联系和高度一致性的统一整体。从内容上看,公正是灵魂,高效是要求,权威是保证,三者缺一不可。从逻辑关系上看,公正是体现检察公信力的现实基础,高效是实现执法为民的外在形式,权威是发挥检察制度优越性的客观需要。没有公正,权威就无从谈起,高效也成了空中楼阁;没有高效,公正是迟来的公正甚至不是公正,检察制度的权威也要大打折扣;没有权威,公正不仅难以实现,更难以高效实现,最终反过来又影响到检察制度的公信力。一句话,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高效是能感受的高效,权威是被认同的权威。检察机关要正确理解公正高效权威的辩证关系,以公正树立权威,以高效实现公正,以权威保障公正,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二、司法权威的弱化

    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缠诉缠访”问题已到了令不少法院、检察院一筹莫展的地步。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司法的权威已遭遇严重的挑战。

    司法工作人员执法违法犯罪依然存在,个别地方甚至有增无减,据统计:每县(市)有二至三件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受到查处。如2005年6月3日,涟源市公安局干警李某明知故犯对被询问的犯罪嫌疑人聂新群偷梁换柱,使聂绍贵顶替聂新群坐牢,触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据权威媒体刊称,全国一些地方存在:一是有些执法人员办“三案”: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二是依然有群众反映“三难”:申诉难、申请再审难、执行难。“三案”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一些执法人员不规范的司法行为、不严格的司法程序,如有的执法人员随意干涉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证据的质证、认证随意性大,办案透明度低;有的对当事人态度生硬、随意呵斥,引起了当事人的误解,导致了对司法不公的猜疑。再加上确有部分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尤其是少数民事案件裁判不公、执行混乱,人民群众难免会有意见。

    有媒体报道:法院判决书确认债务人应偿还20万元借款,债权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果的情况下当街拍卖法院判决书。

    有律师认为,拍卖判决书只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一种方式,法无禁则行。而有法院人士则说: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是许可的,但是拍卖判决书的方式却有损司法权威。

    他们为什么要拍卖判决书?为什么拿钱和法律开玩笑?不正是司法已没了权威了?什么时候到了不仅仅是拍卖判决书,而是不到法院起诉、不用法院判决了,那才真正是司法没了权威!

    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做到司法公正,甚至还有相当部分的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权威也就无从谈起。倘若再拒绝~的监督,错案得不到纠正,冤案不能平反,导致群众不相信法律、不信任司法机关,何来司法权威?

    没有司法权威,诉讼制度就是一张废纸,法律条文就是一部空文。

    法制日报2006年8月18日司法版发表的徐爱民先生的《媒体要带头尊重生效裁判》。对法院生效裁决的纠正只能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而不是对生效裁判妄加评判,这种不尊重生效裁判的行为对法治建设的破坏程度无疑是非常巨大的”。

    司法公正是一种相对的公正,理想主义的司法体制是不存在的,但是,司法公正的相对性不能成为司法弊端存在的理由。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而在司法体制不断完善与进步的过程中,揭露弊端、促进公正执法所必需的。

    时下正值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在努力实现社会法治化治理的过程中,司法的作用已经凸显。而与司法作用发挥切切相关的,则是司法的权威性问题。如何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社会治理和社会秩序构建的崭新格局中正确对待司法权威,已是我们不能不直接面对的问题。

    三、司法权威的维护

    司法权威是需要刻意维护:一方面,这是现实情况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种高成本的方式,国家如果不能充分保证司法的各项必要费用,司法做出不符合司法特点的事情可能就难以避免。司法权威需要刻意维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我们的诸多在现实中仍有强大生命力的传统观念。因此,司法权威不仅要检察机关维护,而且需要检察人员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一)、维护司法权威的核心是司法的公正。在表现形式上,司法权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司法在国家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再赘述;二是司法在国民心理中的地位,包括:1、对司法的需要,是否将争议交由司法机关评判的心理需要;2、对司法的信赖,是否相信司法机关凭公正据事实依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3、对裁判的服从,是否接受、执行裁判结果,有分歧是否亦依正当程序请求变更。三是司法的效力客观上所体现的力量,及一种法律的强制力在司法中的外化力量的展示。同时,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保证司法公正:1、必须依法办事,公正裁判。2、维护司法权威要以法理服人。3、维护司法权威必须维护既判力,强调程序公正。4、维护司法权威,就要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5、维护司法权威,必须树立良好的司法机关形象。司法机关以公正和效率来树立形象,要通过秉公执法,刚直不阿,坚持原则,依法办案来赢得社会公众的信服

    (二)、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司法权威。首先要建立起“四不为”机制。必须不断加大教育力度,着力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进一步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必须把从严治检与检察官待遇从优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弗兰西斯·培根说过这样一句话:作为执法者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其次,要牢记神圣检察职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检察机关负责,在法律的框架内,凡是得民心、顺~的事情,都竭尽全力去做;凡是失民心、背~的问题,都雷厉风行去改,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因为,司法权威不会凭空而来,得靠公正司法,一切为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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