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队伍建设维护司法权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精英队伍。现行的检察官管理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从其他国家机关交流或调任检察官,而另一方面是有的检察官则从检察院中被交流或调任到了其他国家机关等。这些做法有悖于检察官高度专业化的要求。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完善现行检察官制度,对检察官实行“封闭式”和“精英化”管理。建立严格的检察官遴选和淘汰制度,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度,推行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实行检察官的精英政策,完善检察官的任职保障制度,严格检察官的职业纪律和道德规范,等等。同时,特别注重检察权威的建设。即通过高素质精英队伍、严格的执法程序、规范的执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力量、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引起民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和认同,因此,它必须靠公正、高效的执法活动来实现,靠廉洁、清正的检察队伍来保证。树立检察权威,关键是执法公正——不仅法律在检察环节得到公正、高效的执行,而且检察环节作出的法律决定以其高度的公信力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唯其如此,检察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司法权威才能自然而然地得以树立和维护。
(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权威。中国检察制度从实际功能看,中国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监督权是保障每一个法律主体守法的权力。第二,法律监督权是保障中国社会生活每一个领域完整统一实施法律的权力。第三,法律监督权是一种追究性的法律权力。法律追究与法律监督密切联系。法律监督必然包括法律追究。法律监督是法律追究的前提,法律追究是法律监督的结果。 这三种权力,归结到一点,就是法律的控制权。还要明确监督的原则条件;确立监督的全面要求;制定监督和接受监督的统一规范。国家在系统研究,掌握情况,明辩问题后,应当以立法形式确定各类监督的原则、内容、标准和程序,以有法可依,依法监督。在一定的意义上,中国司法权威的保障,必须从中国检察制度始。
(五)、健全立法机制维护司法权威。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司法作为确保法律的实现的重要手段,在国家的管理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也相应加强,司法具有的调整、补救、监督功能也应完善,一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已刻不容缓。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过短短的二十年时间,虽然已初步形成完整而较为规范的法律体系,但不可否认,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当然也包括法律制度正在不断的探索中发展。比如,立法部门能否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立法,执法部门能否严格按照法律执法,公民和法人能否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为等等,实际中有不少领域的法律还不能诉诸司法。比如,立法涉及的问题:公益诉讼、涉及内部行政行为的纠纷以及行政机关干涉基础民主建设的行为等。而法院即使受理,也受到时效和地域的限制。同时,要解决司法保障措施的两个问题:一是法院民事判决的现实化,即执行难问题;二是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赋予司法对行政立法的审查权和对行政行为的更广泛的司法变更权。进一步健全一种立法机制,去遵守、履行法律权利和义务。
总之,主张司法权威,就是主张公众的权益;捍卫司法权威,就是捍卫法律的尊严。如果说,公正执法、高效执法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那么,推进检察改革则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涟源市检察院按照高检院、省检院、娄底市院的部署,深化检察改革,提出了“六抓六强”的工作思路,着眼于抓执法强服务,抓班子强队伍,抓办案强质量,抓制度强管理,抓装备强保障,抓宣传强形象。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自上而下,总体规则,扎扎实实,步步为营,分步推进。风物长宜放眼量。只要我们始终坚持以树立司法权威为目标,以发展的眼光审视检察制度,以创新精神建设检察制度,不断赋予检察制度更鲜明的实践特色的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就能永葆青春和活力。
作者分别系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学会秘书长
